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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企业商标转让的价格为何不一样?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9 08:19:32

商标法中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或相似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中国开始采用《榆林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并以此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标准(中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际分类法》第12版,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11类)。根据分类标准,颜料、清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属于第二大类,颜料和清漆属于同类商品,红色油画颜料和黑色水彩颜料属于同一商品。例如,葡萄酒属于分类表中的33类“酒精饮料”,而啤酒属于分类表中的32类“非酒精饮料”。虽然在我们的生活理念中,葡萄酒和啤酒是“葡萄酒”,但在商标法的分类中,它们属于不同种类的商品,也就是说,一个酿酒厂和另一个酿酒厂可以同时在啤酒和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不存在任何权利冲突。

一、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同一商标是指多个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或者立体形状相同。

(1)单词和商标是一样的。不同的文字有着相同的声音,如悦音、乐音;不同的文字有着相同的文字,就像一个“39”,可以用楷书、宋体、黑体、行书、元幽体等书写方法,也可以用“三九”、“999”、“39”等,都属于同一个文字商标。

(2)图形徽标是相同的。图形商标的同一认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差异为基础。如果几个图形反映的是一个特定的事物或同一个主题,只要存在视觉上的差异,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并认识到它们属于不同的图形,就不可能属于同一个商标。比如蒙特哥亚的商标是一种带叶子的玫瑰,这并不妨碍其他服装品牌将玫瑰的形象作为商标使用,但商标的视觉效果必须明显不同于蒙特哥亚,否则就属于同一商标。

(3)如果文字、图形和颜色组合的三个要素相同,则商标可以认定为相同。如果只有一个或两个元素是相同的,它们只能被视为相似的商标或不同的商标。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商标相似性是指若干商标的某些重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将该商标认定为另一商标,致使若干商标不具有区分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功能服务。判断一个商标是否相似,主要从商标的外观、发音和含义三个方面来判断。

三要素不相似的,为非相似商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要素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三要素相同的,构成商标。外观相似度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组合相似度,如虎头形、豹头形、猫头形、流星形、彗星形、全聚德形、德聚德形、文字外观等,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混淆,属于外观相似度。发音相似度是指商标的发音容易引起普通人的听觉混淆,如“巧姐”、“巧姐”、“全聚德”、“德全聚德”、“精达”、“金达”、“娃哈哈”、“哈瓦”、“娃哈哈”等,都与发音相似。相似的含义是指商标上的不同图形或文字,但内容是一样的,容易引起普通人的混淆,如“长城(文字)+城墙图”、“八达岭(文字)十峰火台图”。虽然单词的发音与数字不太相似,但它所指的是同一事物、同一思想主题,容易给普通消费者带来困惑。

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商标法》允许经营者通过榆林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在一定条件下排斥他人对近似或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那么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有哪些?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绝对不能以注册标志不具备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备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具备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这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

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文字、图形等内容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其进行注册的行为也不能采用有损公共利益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否则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受损,因此不能注册。这些情形主要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非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商标并非绝对不能注册,只是在相关民事主体反对时才不能注册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人文因素或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代理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据此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榆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应当将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转让到个人名下(在原服装厂注销之前)。其次,商标入股有两种:一是商标所有权入股;二是商标使用权入股。若以商标所有权入股的,作价入股后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将您个人拥有的上述商标转让给你们新开的公司。若以商标使用权入股的,不办理商标转让,而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你同意将上述商标在一定期限内许可给新开的公司使用,将本应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入股。一般情况下,商标所有权入股比较常见并容易被对方股东接受,而商标使用权入股则往往出现在该商标比较知名的情况下,否则不易为对方股东接受。商标使用权的经营除了将使用权入股合作开设公司盈利外,更为常见的是单独许可他方企业有偿使用你的商标,你可以每年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但并不参与对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红,这是与前面说的商标使用权入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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