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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企业商标注册的作用是什么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4 08:19:16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现如今,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最好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有限的降低某些经济业务的税负。比如说之前某明星的逃税案,背后牵连出一大批明星工作室税务的问题,这个明星工作室其实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这里声明一下企业合理避税和逃税是有区别的。下面具体来说说个人独资企业如何避税,避税和逃税究竟有何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都具有哪些特点: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完全可以根据投资人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4、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有限。其经营所得、投资人个人财产、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5、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

二、如何通过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我们先看看个人独资企业要交哪些税?1、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与有限公司一致,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率一致,计算方法一致。小规模纳税人3万内免增值税。3、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绕开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叫企业,但实际上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为其不是法人主体,个人所得税企业是由投资者按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尽管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是在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时,可以像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原理一样,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按净利润去套用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且,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全部经营利益,又有更大的自主经营权。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根据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核定征收,通常就是根据你的收入按一定比例征收率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大概在0.5%-3.5%之间。有人就要问了,这个核定征收怎么就有避税的效果呢?在收入不高的时候,核定征收确实不太合理,甚至加重你的税负,因为它不考虑你的成本,可能实际上你是亏损了,但还是要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当收入比较高的时候,按查账征收你的税率可能会比较高,如果按核定征收,你就占了便宜了,也就实现了避税的效果。

五、企业合理避税和逃税的区别这个也很简单,合理避税是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合理合法的筹划企业的税收支出。而逃税就是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则去人为实现少交税,比如,故意隐瞒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就属于逃税了。

总之,个人独资确实有一定的节税效果,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的是无限风险,不像有限公司,你投资100万亏完为止,个人独资企业亏了多少你就得赔多少,这也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风险。

下列象征或称号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象征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一样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施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象征、查验印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象征一样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实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效;

(十)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十一)只是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十二)缺少明显特征的。

前款所列象征通过运用取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榆林商标注册

(十三)以三维象征请求注册商标的,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能作用而需有的产品形状或许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十四)就一样或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致使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十五)就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能够遭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榆林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具体要求:

1、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知识链接:

一、如何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

二、商标异议需要收费吗?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1000元人民币。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申请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缴纳异议费用。通过邮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缴纳费用。

三、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就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

一、撤销内容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二、“连续三年”的计算标准一般来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唯一的计算标准,还规定了恢复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将来可能会提出的情况下,筹备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工作已经开展的,则属例外。

三、撤销程序:

1、调查取证申请人对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和保存证据。

2、提交撤销申请及证据调查取证完毕后,申请人可基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撤销申请。决定继续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请的证据。譬如,关于拟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调查报告等证据。

3、抗辩与举证商标拥有人如拟就其撤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可被注册处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4、补充举证与质证如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后,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并不限于纯粹回应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必须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如上述法定声明是在以外地区作出的,则须经公证。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册处不信纳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阶段随附的支持证据,则注册处会促请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打算提交进一步证据,须在期限内向注册处提交表明此意的陈述。

5、聆讯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6、裁决注册处处长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通知。裁决败诉一方还有可能需负担对方的法律费用。

7、上诉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庭以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许可,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四、特别规定:

1、关于商标使用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使用外,商标制度还特别规定了如下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a)在,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b)在以外地方提供,或拟在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例如,在之外提供旅馆服务,但是在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属于商标的使用。同时,还规定了所有的使用证据和不使用证据,都必须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如“法定声明”是在以外作出的,还需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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