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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公司商标申请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3 08:33:37

1、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则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达到全国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标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受保护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4、宣传作用不同。《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

在我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般途径是申请榆林商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才真正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其实,要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除了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外,还有一种更为快捷和方便的途径、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最大的好处就是只要当事双方达成合意,便可通过转让手续进行注册商标转让,避免了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风险及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权益纠纷。同时,相对于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耗时半年至一年,甚至更久,这期间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商标转让避免了这一系列繁琐而持久的流程,受让人最快一个星期就可以将受让的注册商标投入使用,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注册商标转让虽然需要花费一些转让费用,但是对受让人来说不但避免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和损耗,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能迅速投入使用,综合来看,其所节省的时间成本以及创造的收益,远远大于商标转让所需要的费用。对于更加注重节约时间成本而资金又相对充足的企业来说,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失是一个好的选择。

商标转让申请撤回,商标转让是有很多的限制的,商标转让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因为在商标方面我国是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的,有很多对于商标不是非常了解的人就会遇到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情况,那么商标转让申请撤回是怎样的?商标转让申请撤回,是指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共同向商标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履行或暂不履行商标转让过户事宜,进而又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撤回申请的行为。商标管理、运作实践中,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双方在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可以共同以书面申请方式请求撤回转让申请。从目前商标转让审查时间来看,如果递交申请时,同时递交了经公证的《商标转让申请》或《商标转让协议》,商标局约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核准商标转让,并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如果递交之时,未能提交上述经公证的材料,有可以下发补正,核准转让时间相应延长,约在8-12个月左右。商标局在收到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后,经审定认为可以撤回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经转让人、受让人确认撤回的,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商标转让人、受让人未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的,商标局将按正常工作程序继续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

一、扼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到商标局处理产业保全手续。

二、处理步骤

法院履行人员带着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改变续展处处理。

三、产业保全书件的预备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公布的《对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产业保全的解说》,人民法院恳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产业保全办法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履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履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产业保全的介绍信;

4、履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需求

1、一切书件应当字迹整齐、明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履行通知书应载明需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称号、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含制止转让、刊出注册商标、改变注册事项和处理商标权质押挂号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履行人有必要与注册人共同。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履行通知书之日起核算。假如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持续采纳保全办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从头宣布协助履行通知书,需求持续保全。不然,视为自动免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产业保全。

3、人民法院对现已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一样或许相似产品上的一样或许近似商标,应同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该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榆林商标注册请求不能查封。

7、协助履行手续完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格外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而,一切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令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结,假如今后发作变化,或许在处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招待人员的需求不共同的,应以招待人员的需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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