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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企业商标续展有哪些方式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4 08:01:53

都了解商标是拿来干嘛的,也都知道这是干什么用的,商标想在获得法律的保护,就需要申请注册,榆林商标注册通过后,具有专属性,而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可能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处理方法:那么商标注册会遇见什么难题,你们是真的能够解决吗?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

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因此,选择诚信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有效的提高注册成功率,对已经被驳回的商标,并不意味着被判了死刑,相反,由代理律师给出专业的分析,通过复审提交更多的材料,让审查员更好的了解商标申请意图,给予申请商标更公正的审核结果。

我们知道榆林商标注册成功后有十年的有效期。商标十年后需要更新的,可以重新使用。如果十年后我忘了续借怎么办?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6个月。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续展是指商标在有效期内没有续展,而是在期满后6个月内续展,即商标续展。如何区分商标续展和商标延伸?商标续展应当在十年的前十二个月内办理,商标展期应当在十年的六个月内办理。此外,只要公费足够,延期将以公费加滞纳金为准。当然,中介公司也有服务费。商标扩展文件主要包括: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2)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申请人身份证(比对后退回原件)

(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在商标展期内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后,商标局将在1个月左右发出《商标续展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4-6个月内发出《商标续展证明》。商标续展证书应当与原商标注册证书一并使用。

有人认为,商标注册成功后,什么都不用担心。由于商标不需要缴纳年费,很多人会忘记商标的有效性,错过续展时间。提醒大家记住商标有效期,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否则,一旦错过商标延期的后期,该商标将失效。如果这个时候赶紧重新注册,我们还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如果是别人注册的,很难把商标拿回来。

1、国际注册的国家数量有限因为《协定》最先是由实施榆林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限制了一部分实施商标使用原则的国家的积极性;截至目前,联盟成员国目前只有90多个国家,还有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一些重要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北美、南美、中东、非洲、东南亚等地区的大部分国家还徘徊在该体系之外,其中包括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一些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我国企业无法通过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不选择逐一国家途径来申请商标。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协定》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国际注册商标的事先查询方式的局限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只能查询通过该体系办理注册的国际商标信息,而对体系中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信息不具有统一检索查询能力。因此,对于准备办理国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如果需要事先了解该商标的在所指定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可行性信息只能通过该国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机构和该国家的具体商标情况逐一进行检索查询和分析判断。而且与逐一国家注册时的情况一样,需要额外支付高额的检索查询费用,查询结果取决于实施查询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

4、申请注册过程中出现的事宜处理与逐一国家注册时是一样的国际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及国际注册申请仅仅是负责向被指定国家主管商标机关传递相关申请文件,而由各个被指定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如果某一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中认为该商标申请不符合被指定国家的法律规定而要求修改,或出现(部分、全部)驳回,或被他人提出异议等情况而需要办理答辩、复审等事宜时,国际商标局只负责传送相关通知书,而不负责转交申请人需要向缔约方提交的复审或答辩书件等法律文件,此时只能由申请人委托该缔约方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递交。这就需要该商标申请人另行通过相关代理机构委托该指定国家的代理人(律师)办理相关法律程序,并另行支付相应的答辩、复审等规费和(律师费)代理费。对于这些商标事宜的处理与逐一国家注册时是一样的,国际注册并无优势可言。

5、没有统一的注册证国际注册虽然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后可以很快捷的收到一份国际商标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和国际注册号,但该商标国际注册证非常简单,而且只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的凭证,其效力仅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并不是该商标在指定国家能受到保护的有效法律文件。就目前来说仅有少数缔约方国家可以在核准国际注册申请后会颁发该指定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如:美国、等国),而大多数缔约方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之后一般不颁发注册证或核准通知书,仅仅发布一个声明在该国受保护的通知,有些国家甚至连保护声明文件都没有,仅是指自动受保护。只有在商标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的情况下,才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因此,申请人只有通过计算驳回期限的方式来推断自己的商标是否被相关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核准。对于习惯了拥有一张经商标主管机关盖章的注册证的国内申请人来说,没有注册证会令他们感觉有些不踏实,大多数国家的申请人也有同样的想法。如果确实需要证明该商标在所指定国家受到保护还需要另行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开具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另行缴纳相关费用。

6、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榆林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分为异议,再异议两审终结。异议裁定由商标局做出,终局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是商标局对自己初步审定商标征求公众意见,以提高审查质量和保护己注册商标的利益。对于初步审定公告提出的异议,由商标局听取异议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并以异议裁定书形式详细陈述意见,送达异议双方。

商标注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但必须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十五天内提出。这就是“再异议申请”。再异议申请须一式两份,评述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关的商标图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后,要听取再异议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请再异议双方对质和口头辩论。然片由委员讨论,以多数意见做出终局裁定。原异仅人理由成立时,撤梢原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理由成立时,维持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并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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