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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商标转让要遵循哪些原则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0 08:17:39

为什么需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1.软件著作权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4.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5.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申请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二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通过单位资源开发的的软件在申请软件著作权时,根据知识产权法一般以单位作为申请者,除非单位承认并开具非职务开发,否则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但个人可以具有软件署名权。

资料准备:

1、源代码材料中的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并右上方附上页码和申请表中的登记流水号。2、软件说明书或操作手册,本材料一般构成为目录和正文,其中正文包括软件概况,版权声明,运行环境,安装说明,界面操作说明,系统出错处理措施及程序数据文件一览表。3、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须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站注册后,并在网上提交完整资料后才能打印。)4、除上述资料外,个人申请须提交非职务开发证明(无单位的自然不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单位申请则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材料审核一般周期为1-2月,资料审核无误后会通过邮箱通知缴费,申请费用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登记证书费50元,合计300元,这部分费用,称之为官费,是上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的。

以上就是我们平台为您整理的软件著作权方面的内容。软件著作权是保护自身及企业利益的重要措施,保护法人和自然人在软件的使用、交易和宣传等方面不受损害,是软件进行产品登记和上市销售前的政策保障。同时有助力提升企业形象和个人技术水平,使企业在税收和政策方面得到优惠,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和重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专利说明书属于一种专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

专利说明书中的扉页是揭示每件专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扉页揭示的基本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号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简要介绍及主图(机械图、电路图、化学结构式等——如果有的话)、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号、公布或授权的时间、文献号、出版专利文件的国家机构等。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部分。权利要求书中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说明书是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的文件部分,附图则用于对说明书文字部分的补充。各国对说明书中发明描述的规定大体相同,以中国专利说明书为例,说明书部分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实施例等。

有些机构出版的专利说明书还附有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是专利审查员通过对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找到可进行专利性对比的文件,向专利申请人及公众展示检索结果的一种文件。附有检索报告的专利文件均为申请公布说明书,即未经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文件。检索报告以表格式报告书的形式出版。

现在的很多人们,应该说是都有创业的梦想。尤其是对于现在的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们来说,可能就希望能够创办一家公司,能够让自己来进行创业。但是在进行公司创办的过程中,不仅仅是需要去准备好相关的公司注册的资金,还有就是要去做好了现在的公司注册,只有在进行公司注册之后,才可以去保证了公司的合法性,从而能够更好地去进行公司的创办。

既然要说到了现在的公司注册,那其中的注册公司之前,应该做好怎样的准备呢,对于现在想要去进行公司注册的人们来说,只有在做好了一定的准备工作之后,才可以更好的去完成了现在的公司注册。想要去进行公司注册之前,应该首先得对于公司注册的流程进行了解,包括哪一步到哪一步等,这些都是值得去考虑到的,因为只有在了解到其中的流程之后,才可以避免很多的麻烦,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不仅如此,现在只要是在进行注册公司之前,对于自己公司的名称,还有就是公司的性质,以及注册的资金等,这些都是需要去考虑到的。尤其是在进行注册的时候,所需要准备好的相关资料以及手续,都要准备好。因为公司注册是需要大量的手续和资料进行提交的,所以说现在的公司创办人,在进行注册之前,就要去准备好这些资料。如果在注册的过程中,因为某一部分的资料丢失,而导致注册无法进行,将会直接的浪费人们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所以说,做好现在资料的准备,也是成为了很关键的事情,是值得人们重视到的。

最后就是要在进行注册公司之前,对于公司注册的相关步骤,以及公司注册完成需要等待多长时间的等等,都是需要去了解到。对于现在众多的人们来说,可能公司注册并不麻烦,但是同样的也是成为了一件大事,所以说在这个时候,就要去做好更加充足的准备,才可以顺利的去完成现在的公司注册。如果说因为自己准备的不够充分,而导致公司注册的失败,那就需要耽误很长的时间了。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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