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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商标注册的流程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8 08:10:40

很多客户由于对商标的认识太少,认为商标就是商号,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商标和商标的区别与联系。

商号是什么

商号,又称为商事名称,是商事经营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代表符号,不仅可以区分不同商事主体,减少和避免交易中的混乱,而且对维护公平竞争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榆林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一、功能和作用不同

首先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和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而对于商标而言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来注册商标,在一定情况下商号有些时候还能作为商标使用,而商标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以的。

二、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商号一般只能用两个以上的汉子组成,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而言是可以采用数字、图形、拼音、颜色和英文字母等来组合运用。这也可以看出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三、使用的范围和效力不同

中国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是商标一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有效的,而且对于商标权的使用年限也规定在有效期十年,在过期后可以进行续展;而商号权则是有一定的区域限制,首先要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在一定的区域内使用,但是对于商号的使用期限这没有限制,即只要一经通过就可终身使用。

榆林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声音和气味在我国不能注册为商标。关于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第8条有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声音和气味在我国不能注册为商标。

关于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第8条有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该规定,注册商标必须由可视性的要素构成,因此,声音和气味这类不能被视觉感知的要素在我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当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就规定声音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我国的商家在这些国家申请声音和气味作为注册商标,也是可以的。如果一个商标要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这个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二是这个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对此问题我国《商标法》第9条作出了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榆林商标注册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很多人都想拥有,所以个人是否可以注册商标?个人是否可以拥有商标专用权?从与注册商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中可以知道,个人可以注册商标,个人申请商标注册总会遇到一些奇奇怪怪的问题,商标注册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一不小心遗漏某些事项或者提交的材料正确,那么就又要重新开始。那么个人商标注册与公司的区别在哪里呢?

1、提供的材料不同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的公章。2)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归属权不同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归属公司。企业法人、股东等个人不享有该商标所有权,而且当公司清盘倒闭或注销时商标也会自然失去法律效力。2)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归属个人,可以支配该商标的一切使用。

3、稳定性不同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稳定性相比会不稳定些。申请时提供的材料信息包括了公司名称、地址,那么商标的信息也必须跟公司信息一致,当公司的名称或地址有一个变动都得对商标进行变更。2)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就是个人,地址可以是身份证上的地址也可以是通讯地址。个人身份证信息一般是不会变动的,那商标一般也就不需要做变更,稳定性相比更稳定。

以上三方面是关于个人商标注册与公司的区别点介绍,申请商标到底是以公司名义来申请还是以个人名义来申请,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最为重要的就是符合自身发展需要,从长远的角度来权衡商标注册模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榆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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