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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商标注册有哪些途径?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07 08:11:47

商标非常重要,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非凡,而且,我们也同时要注册防御性商标,例如,注册了老干妈,也要注册老干爹,注册娃哈哈的时候,也注册哈娃娃。这样就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品牌不受干扰。那么我们怎么查商标注册信息呢。我司现在就告诉大家如何查询商标注册信息。大家可以通过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商标注册信息,具体的操作可以随时的咨询我司进行商标注册信息查询,今天我们来看看榆林商标注册的途径都有哪些。

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自己去,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你需要提供各类的商标注册资料,公司的资质以及费用就可以了。

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

这样能够提高注册商标的效率。两种商标注册途径方法,我们建议大家选择第二种途径,因为专业的商标注册有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可以及时的处理各类问题,也能够迅速的填写,提交各类资料。保证,商标注册顺利进行,能够进行下来。

在商标办理工作中,当事人以为别人运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维护的规则,恳求维护其驰名商标的,能够向案子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提出制止运用的书面恳求,并提交证实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商标注册中存在一个盲查期,业内人都了解过商标查询对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但商标查询并不是肯定准确的,这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商标存在一个盲查期,很多人可能对于商标盲查期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公司就针对商标注册的盲查期进行介绍。

目前,商标盲查期为4到6个月。商标的盲查期由于繁查询,查询杂的特点这也增加了商标的驳回率,一部分商标在盲查期就被驳回了,这样的的话代理公司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商标盲查期是在申请递交之后,商标局会针对此商标进行一个初期的形式审查,若基本商标组成要素确定之后,会下发一份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并且确定了查询组成要素、商品大类对应无误以后,录入商标数据库,这时候我我们就可以到商标局的官网上查询到这个商标了。

商标受理后到录入数据库的时间大约6个月的时间,具体时间有差异。至此,这将近半年的时间里已经申请未公布的商标,是无法查询到的,我们在商标局网上查询近似的时候,其实比对的是半年来以前公布的商标。至此,即使现在查询到的商标没有之前近似的,也不能保证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申请中还没有录入的。所以说商标查询是商标申请环节中最最重要的一步。由于每天商标局要接收全国各地上百件的商标申请,这些数据在录入数据库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也会出现申请提交了,在数据库中查不出的现象。

盲查期一般为半年左右,现在商标审查已经加速了,大约三个月的时间,也就是业界称之为黑暗期。至此,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任何一个代理公司包括商标局也不能保证一个商标可以100%的成功注册。商标注册盲查期的时间是多久?我们公司提醒:如果想要降低黑暗期的风险就要避开一些简单无意义,热门事件的词汇,商标注册有风险,前期一定要仔细查询,分析、排除风险,为注册通过做好扎实的第一步。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

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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