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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榆林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4 08:59:55

一.商标注册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通过商标在线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榆林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查询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最大化减少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故在大大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查询只能查询到已录入数据库的商标资料,故存在空白期,或者叫盲区,一般在商标申请4——6个月之后再做一次商标近似查询以增强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

二.申请文件准备1.商标注册委托书。用于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注册业务,《商标注册委托书》可向我公司索取。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4.优先权证明。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5.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

三.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有2个途径:一个是把文件邮寄到北京的商标局去申请,另一个是委托代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四.商标形式审查商标形式审查,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

五.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巡查,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商标公告商标的初审公告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允许其进行商标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审的商标自刊登初审公告之日起三月内没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七.颁发商标证书。1.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现在开公司当大老板的人越来越多了,随之而来的,公司经营异常的公司的基数也越来越大。看到陌生来电直接挂电话的老板,没几天发现公司地址异常了,原来那电话是税局打来的,因没时间,年报没有及时的申报,然后公司就经营异常了的情况都有。知道公司异常了,那你知道公司经营异常不解除的话有什么严重后果吗?让小编来告诉你吧。不解除公司经营异常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1.因公司发展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会遭遇银行拒绝,无疑给公司的发展前景蒙上一层雾霾;

2.被列入公司经营异常名单后,当初在银行开办的账号会被冻结;

3.面临罚款处罚,严重者会被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4.损失有意向合作的潜在客户或正在进行合作的客户,在讲究声誉信用的今天,很多企业在跟其他企业进行合作时,都会特别注意合作对象有无污点,假如合作对象存在污点,便会直接取消合作关系;

5.商局会定期上传经营异常公司名单到工商网,如果置之不理,三年后便会变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旦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人及股东将不能领取养老保险、不能贷款买房、移民、无法办理工商税务等业务。

因此在平常的经营公司中,应该定时去查看工商网的具体情况,一旦出现公司被归入经营异常,应该尽早将其移出;同时预防工作也尤为重要,一定要诚信规范经营、有序合法经营,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公司被工商局归入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经营异常不解除有什么严重后果的相关内容了,公司经营异常了,一定要及时解锁,拖得久了可能会有一定的罚款,严重的,公司就只能注销了。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创业者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为什么会选择代办注册公司呢?有何好处呢?下面工商注册代理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

1、减少不必要麻烦申请人直接向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需要携带公章、身份证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关键是因为很多申请人申请表格不规范,常常被退回补正,或不予受理。光材料就得好几十页码,一个小地方出错就有可能被驳回。

2、节省宝贵时间如果申请人自己申请登记注册,如果材料齐全的话,一般要到跑办事大厅十多趟,如果找代理注册,这些过程申请人都可省掉。

3、节省费用申请人自己注册,不仅要浪费很多的时间,加上跑腿,费用也不会少到哪里。

4、提高注册的成功率据相关信息统计,申请人直接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的,驳回率高达60%。委托机构,只需要交付代理费,既省时又省力,可得到耐心细致的专业咨询服务,降低注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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